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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lan
禄书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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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书萱入门级
日期: 2021, 12月 252021-12-25T17:46:17+08:00 2021-12-25T17:46:17+08:00来源: 法律咨询

苏州婚姻家庭律师 离婚财产分割咨询专业苏州打离婚官司律师

  • 21

离婚财产分配咨询苏州打离婚官司律师

有江苏律师离婚咨询的吗?我在苏州吴江区这边,婚后育有一个女儿,2岁半;婆家照顾孩子也照顾的挺好的,关于孩子这方面没有什么异议,暂时由婆家抚养,目前的纠纷在于房产分割的金额不确定,因为现在的房子价格真的不好确定,所以想找个苏州离婚财产律师来帮我处理找个案子,目前在准备起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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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alan

    4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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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佳答案
      欧耘 权威人士
      2021-12-25T19:25:28+08:00回复了该问题 于 2021, 12月 25

      苏州婚姻家庭律师,专业律师团队,专业一对一解答,离婚律师,多年离婚纠纷经验,专业离婚律师团队,经验丰富,响应迅速,服务范围广泛,欢迎来电咨询,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专业解决各类离婚律师纠纷,律师一对一解答。

      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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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禄书萱 入门级
        2021-12-25T20:47:22+08:00回复到 于 2021, 12月 25

        谢谢,明天联系。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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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黄涵畅 权威人士
      2021-12-25T19:28:56+08:00回复了该问题 于 2021, 12月 25

      苏州打离婚官司的律师,请个离婚律师,专注婚姻官司,办案经验丰富,离婚诉讼律师事务所,有强大律师团队,资深婚姻官司经验,24小时在线咨询,一次性解决离婚困扰,子女抚养,小三出轨,财产分割等纠纷!专业客服在线为您答疑。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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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禄书萱 入门级
        2021-12-25T20:48:27+08:00回复到 于 2021, 12月 25

        欧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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