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诉讼咨询:起诉离婚后户口不迁出怎么办?比如说:夫妻双方双方离婚后,女方的户口仍在男方的房屋产权里。法院判决离婚后,女方应该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但女方在一段时间内任然没有迁出,给男方造成不便。
我们也查询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户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何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
我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女方户口在男方,离婚后女方不迁出。男方先找女方协商,协商不成就到法院起诉,让法院依法强制迁出。
若女方已不再你户口所在地址生活,而让女方要将其户口分开,凭离婚证向户口登记机关主张你的权利,将其户口迁出。
若双方也都还在同一地址生活,但分户生活,凭离婚证向户口登记机关主张你的权利,将其户口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案件中的这类因素比例不大,但偶尔也有情况发生,因缺乏有效的相关规定,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户口拒不迁出造成当事人最大的问题就是房屋转让的不便。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买二手房就是为了将户口迁入房子所在片区,从而能让子女入读该片区所属的重点学校,可是如果因一方拒不迁出户口而使买房人担心买了房子也无法将自己和家人的户口迁入,就会使买房人有所顾虑而,甚至放弃购房。
那么,如何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呢?具体做法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的一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
比如可以这样约定:若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三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则应向男方支付××元的不便补偿;若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女方不能如约迁出而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补偿不应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具有人身性质,若写成违约金法院支持可能会有难度。而写成不便补偿则合理合法。
通常,有了这样的关于惩罚措施的约定,有义务迁出的一方会积极配合另一方将户口在规定时间内迁出,否则就要承担约定的不利法律后果。
离婚户口迁移手续、离婚后户口迁移程序:
《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
离婚后户口分户:
1、因婚姻变化、家庭成员变化、住房结构变化需分户的,凭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和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
2.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的,凭《结婚证》或离婚证明(未成年人子女与父母之间、单元房中分开居住、借住、租赁、搭建临时房等,不得分户),经派出所外勤民警审核同意后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分户手续。
离婚后户口的问题:一般是男女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好那要另当别论。
根据有关规定:“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男方可参照上述规定,到警察局申请强制迁移女方的户口。